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您好 我是郑州市好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我们公司注册过的商标宝斯卡 经过我多方确认仍然认为宝斯卡(商丘)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宝斯卡商标与我们公司不仅完全相同而且都在同一大类9类也在同样的小类里面,我认为违法商标法的规定,请您慎重考虑及审查,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建议您做驳回复审申请。
问答日期: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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