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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商标案字2004第111号)中说,对工商行
时间:2023-11-30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商标案字2004第111号)中说,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那么,请问: 1.生产侵权产品,还未售,是不是应认为只侵害商标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工商不再行政处罚? 2、已部分销售的,是不是应认为侵害消费者利益,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罚的时候没收侵权商品吗?对于未售出的能不能认为未侵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而不没收? 3、不管哪种情形,不没收的是不是还得监督清除侵权标志?或者允许权利人与侵权人协商处理侵权商品?

回答:

请询问当地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

问答日期: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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