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发现上海乐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自行改变地址的行为,且地方工商部门已无法联系其公司,请商标局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相关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主要事实如下: 1.上海乐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15件注册商标,其中,2007至2013年申请的商标的注册地址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南路116号6幢203室,2016年申请的商标的注册地址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宏祥北路83弄1 42号20幢C区6室。上述注册商标均无地址变更记录。上述事实有商标局商标档案为证。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知,上海乐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宏祥北路83弄1 42号20幢C区6室 。2017年度报告里企业通信地址由 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1288弄1241号301室 修改为 上海市莘松路1288弄1241号302室。该公司无地址变更记录。 3.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网站查询知,2018年8月1日,因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上海乐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移出。 综上可知,上海乐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之前的注册商标的注册地址与其营业执照地址不同,也与其通信地址不同,未进行相应变更,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地址的情形。且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近一年,已经符合 限期不改正 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商标局应当依法对相关商标予以主动撤销,以维护良好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 若此事还需要我方申请撤销或者其他步骤 程序的,也请详细告知,以便我方实行。期待回复,非常感谢!
回答:
请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工作人员将查证处理。
问答日期: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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