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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亨瑾申请的第33595947号31类六横商标不应该初审公告。事实理由1.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
时间:2023-09-19    访问量:0

问题:

俞亨瑾申请的第33595947号31类六横商标不应该初审公告。 事实理由 1.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对俞亨瑾的第5679953号31类六横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并于2019年5月21日,此商标被撤销,商标无效。 2.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了第33209436号31类六横商标。2019年2月15日商标申请被驳回,2019年3月6日商标驳回复审。 3.俞亨瑾担心其第5679953号31类六横商标被撤销,于2018年9月18日再次申请了相同文字的第33595947号31类六横商标。2019年4月9日商标局驳回了此商标,驳回引证商标为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的第33209436号31类六横商标。俞亨瑾未提出驳回复审,2019年6月27日俞亨瑾的第33595947号31类六横商标初审公告,核定通过。 问题 俞亨瑾于2018年9月18日申请的第33595947号31类六横商标,晚于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30日申请的第33209436号31类六横商标。两件商标类似群组相同。俞亨瑾的第33595947号31类六横商标,2019年4月9日驳回通知书发文,2019年6月4日等待驳回复审,2019年6月27日初审公告。商标驳回后,俞亨瑾在未进行驳回复审、商标局却将其商品通过,并初审公告。 综上所述俞亨瑾申请的第33595947号31类六横商标不应该初审公告,望总局及相关商标从业者部门给予明察、核实、回复。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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