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局您好,请问商标转让审查后由于一些原因无法补正,下发了不予核准通知书,可以退费吗。 18年我方与一方签订转让,但对方未告知我方存在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后续来了很多补正,对方又不承认后补的,这种情况我方无法补正,其中一个注册号为10610029
回答:
可以。
问答日期: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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