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第29388939号、29391023号商标 初审公告明显错误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综合处: 我本人林国宏在先的第23340491号鲜易网商标在第9类、42类已初审公告,公告期号1580,目前该商标还在有效状态中。 而河南鲜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后申请提交的第29388939号、29391023号鲜易网商标,跟我单位的第23340491号商标在中文字体、申请类别完全相同,商标局却在2019年9月6日亦给予初审公告,公告期号1662。 这是很明显的错误,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我单位强烈要求商标局纠正错误,取消第29388939号、29391023号鲜易网商标的初审公告。 盼回复! 2019年10月24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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