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江苏盈海锦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35类(17518389)和42类
时间:2023-06-08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江苏盈海锦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35类(17518389)和42类商标(申请号:17518048)即中文锦风环境、英文JINFENG ENVIRONMENT、图形,其中两证书都已经通过了。因之前对接的商标公司至今杳无音信,我们公司于2019年7月15重新申请了35类和42类补证书的内容,内容与之前完全一样,但是为什么部分驳回的原因是因为图形的问题。我们之前的证书图形不是已经认可的吗?另驳回的关于图形的引证商标中四川福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10.20日申请,如果近似,这个当时也会被驳回了吧,请给予解释。感谢!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您所说的商标商品和服务项目并未完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问答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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