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注销后的商标转让问题,能否出一个详细的所需材料清单
回答:
A、公司注销核准后,办理商标移转登记,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终止,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无需转让方盖章签字。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2)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3)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4)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其中,证明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当事人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 B、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注销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为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可以处分其商标权。办理手续时应提供:1.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证明;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3.由经营者签署的有关转让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组织终止后,有证据证明其清算时遗漏商标权的,参照个体工商户由出资人、合伙人或设立人处分商标权。 C、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后,其商标处分可参照公司法人注销后商标的处理方式。 D、分公司注销后,由总公司处分其商标。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总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由其签署有关移转文件及同意转让的声明文件。
问答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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