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提交了7739414商标的变更申请,商标局于2020年1月19日发了变更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未提交由伊犁农四师六十八团变更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八团的变更证明文件,且申请人变更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八团营业执照于2019年8月21日注销,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请另行办理移转申请,已转给继受主体名下,问题的关键是两个公司注销之前都没有对商标进行清算说明和处理,同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八团又以股东名义成立了察布查尔伊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又于2018年变更为新疆伊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将该商标转至新疆伊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时又需要哪些材料。
回答:
对于已注销的企业法人,如果商标权在清算过程中遗漏,国家商标局在审查证据时会着重审查证据材料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明力:(1)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您询问的商标权,您询问的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一般而言首先要提供注销登记时所附的清算报告(工商局存档的),应无明确商标处分的内容;在此基础上,鉴于清算报告通常会说明全部债权债务已经处分完毕,清算组成员及全部投资人要出具相关承诺和保证,确认未曾在清算中处分过您询问的商标权,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您询问的商标权的转让: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问答日期:
2020-03-26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