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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20年04月23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1941754BHTZ01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时间:2023-04-21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于2020年04月23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1941754BHTZ01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申请号41968252,申请日期2019年10月29日,第29类,商标名称三鹰蒜香青豆。 我们早于1999年05月28日注册申请并初审公告刊登在2000年09月07日第750期的第1486184号第30类三鹰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商标专用权期限2010年12月07日至2020年12月06日;后又于2013年04月22日注册申请并初审公告刊登在2014年12月20日第1436期的第12464703号第29类三鹰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商标专用权期限2015年03月21日至2025年03月20日,具有在先注册优先权。第41968252号商标是我们对原有在先注册商标第1486184号和第12464703号的补充和再完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完善的使用商标权。 列举的6个引证商标不应成为宣告我们第41968252号申请商标驳回无效的在先权利基础,是对我们的极大不公。给予第41968252号三鹰商标公平公正。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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