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在第33类已经有在先注册成功的商标,后来为保护商标,又重新申请了一次一样的,但是商标局以:与他人在先申请近似为由,驳回了我们公司商标申请,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远远晚于我们公司最早注册成功的那个商标,引证商标成功不了,为什么还要驳回我们公司商标?明明我们具有有效的在先权利。请求商标局予以解答困惑。
回答:
请您提供商标注册号为您查询,或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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