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方对第16300258号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后商标局裁定使用证据有效,我方提出复审,今日查询发现8月11日该商标处于证据再交换通知书发文,请问,这个证据再交换通知书发文是发给我方(提出撤三复审方)的还是 发给 商标现在持有人的?具体是什么意思!
回答:
评审问题您可到评审页面留言或打电话到商标评审委员会010-63218500-8-0进行人工询问。
问答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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