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您好!31类商标讷谟尔,注册号是898544,是我们公司和讷河市兴大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共有商标,而且是两家公司一直在使用,讷河市兴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代表人,由于他的公司整天出卖了,他想进行商标独占,于2020年9月18日伙同他人进行了讷谟尔商标撤三,于同年的9月21日又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在31类申请注册了讷谟尔商标,进行了商标独占,直接无情的剥夺了讷谟尔商标共有人的权利,导致共有人收不到撤三文件,也不配合共有人撤三答辩,目的就是想自己独占。即使共有人收到撤三答辩文件,他也不会配合进行商标撤三答辩。对于这种共有商标,共有人之一而且还是第一代表人进行的恶意撤三,我们该如何提供证明材料呢?商标局能保护所有商标共有人的合法使用商标的权益吗?事实是这个讷谟尔商标是原来总公司1995年注册的,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两家企业,改制后两家公司一直在用,直到现在也仍然在用,所以说这个讷谟尔商标三年内没使用不虚假的不是客观事实,问题是我们作为商标共有人之一,如何能把这客观事实和证明材料提交给国家商标局,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肯请商标从业者在百忙之中给予支持回复!黑龙江大兴饲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20年12月1日
回答:
与相关部门核实,共有商标可其中一方提交使用证据。
问答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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