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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专用权与所有权
时间:2023-03-18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再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烦请问老师如下:1、核定适用范围是指商标注册文件中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并没有指出是商标注册文件中的指定使用商品名称,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是核定使用范围之内的商品,注册人可以在任何一个商品上打上注册商标标记;2、如果注册人保护了核定使用范围之内的商品,但没有实际使用其中某个商品名称,若他人使用该商品名称,是否涉及商标侵权。感谢解答!

回答:

1、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获得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问答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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