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撤三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
时间:2023-03-17 访问量:0
问题:
第14577231号第五类“纽福莱”注册商标撤三案件相关工作人员不尊重事实依据,不以中国中小型企业根本为出发点,否定案件证据。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答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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