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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
时间:2023-03-12    访问量:0

问题:

我想询问下现在很多非商业性组织都来注册商标,比如非盈利性质的学校,医院,救援队,他们在商标注册下来后是否能禁止其他非商业性组织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该标志,如果不构成商业性使用已注册下来的商标在面临撤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是否就不够成有效证据

回答: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您询问的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您询问的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问答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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