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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时间:2023-03-11    访问量:0

问题:

经查24948337等商标持有人已注销,不存在可以利用该商标的主体,我们公司提交对该商标的撤销申请(不是撤三,是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先是受理,后又以不符合相关法规,不该受理为由,强制结案,请问1.已经缴纳的官费是否可以退回;2.这种情况如果商标局不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撤销,那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撤销该商标呢(撤销申请已被结案,商标不满三年)。

回答: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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