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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真签约公司注册丁真相关商标,成功后,丁真个人利益无法保障
时间:2023-03-07    访问量:0

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处的商标从业者们:作为关注丁真珍珠的网友,对此行为提出以下质疑:       1、个人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个人名字的商标注册是被国家允许的。新商标法出台后,个人姓名商标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作为关注度很高的公众人物,往往通过持股,自己开设合伙企业等各种方式,把与姓名相关的商标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再授权他人使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如今,丁真珍珠不是理塘文旅编制内员工,更不享有公司股权或其他主导权。理塘文旅作为丁真珍珠的代理公司,且并不缺乏法学专业人员,却以公司主体的名义进行申请,如此一来,丁真珍珠本人的人身权益和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反而由与他只有聘任合同关系的公司完全掌握,公司的动机令人怀疑;       2、当事人丁真珍珠及家庭是藏区的最底层牧民,读写说都存在巨大障碍,对商标权益法存在巨大认知鸿沟。因与现代社会脱节,在本人授权的意思表达问题上,是否基于本人对事态的充分认识,和正确表达存疑。即,丁真珍珠在授权理塘文旅完全操控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问题上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诚然,关于授权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属于知识产权局的认定范围,但是理塘文旅可以直接用临时工的姓名,头像注册公司,并享有未来很多年的商标完全所有权的行为,如此反常态,已经足以引起所有善良路人的关注。       综上,一旦这些商标注册成功,丁真珍珠的个人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存在巨大风险,这些风险都不是丁真珍珠本人可以控制的。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处能从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方面,酌情考虑,从严把关与丁真珍珠姓名及周边相关的商标申请。

回答:

国家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和审查审理标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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