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1.我们是第41807904号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的代理人,该商标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法院已开过庭,即将做出一审判决。2.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中驳回该商标的理由是因为两件同日申请的引证商标,第39432009号和39444498号。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已提交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证明这两件同日申请的引证商标是恶意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并且,由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072126和38481436号商标,这两件同日申请的引证商标最终必将被驳回。3. 经查,商标局对这两件同日申请引证商标已发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通知,由此可知这两件引标的所有人没有提交使用证据,根本没有使用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4.《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商标局持续加大打击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曾多次迅速驳回同日申请并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如“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丁真”、“清澈的爱”等,并发布依法驳回商标申请的通告。本案两引标的情形类似,均是恶意抄袭的商标申请,具有不良影响。依照相同的审查标准,应直接驳回两引标,无须等待提交使用证据、协商、抽签程序。综上,考虑到正在进行的第41807904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以及两引标的情况,我们请求商标局及时驳回第39432009号和39444498号商标。如需我方提供证明材料,恳请告之。感谢您的关注!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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