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原因
时间:2023-03-05 访问量:0
问题:
第49572002号“匠心舒耳”指定第44类,第50027844号“沃耳沃”,指定第44类,均因“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驳回。有点不理解,恳请详细解释说明下,感谢!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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