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您好!商标局审查标准是否统一,我们公司之前公司于2009-12-11申请了“7905211“”号“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金沙河“”商标,申请号为“16251512”和“14400183”也注册成功,同时我们申请的“7905211”号商标和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注册的“16251512”和“14400183”号商标所保护的商品都有“建设项目开发”,商标局的审查的时候没有判定后申请的“金沙河“商标与“沙河高尔夫球会”近似。可但是我们公司于2020-10-27再次申请号为“50756686“”“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保护的商品也为“建设项目开发”,商标局确判定我们申请的“沙河高尔夫球会”和“金沙河”近似,且我们2009-12-11申请了“7905211“”号“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还在有效状态,这样的审查标准我们真的看不懂,到底怎样来判定。您有空的时候回复一下!
回答:
随着时代的发展,审查标准逐渐完善。对于您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在前的条件,建议无效宣告处理。 国家商标局 2021年4月1日
问答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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