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
时间:2023-03-01 访问量:0
问题:
上海滩三个字属于地名,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现在禁止注册范围!?2019年12月14日申请获得的第33779453号“上海滩”商标专用权。商标局是正常注册吗?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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