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你(单位)提交的第38760936号商标变更地址申请,经审查,需要作以下补正(改正):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将第30955750、47036709、47043081、47061866、47061869、47061877、47066122号等7件商标一并变更。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补正。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应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或上传补正回文材料并对补正内容予以说明,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纸质申请的申请人,应交回本通知书,并将补正情况或对补正要求的不同意见在背面予以说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我局将视申请人放弃补正机会。]以上为我们公司网上商标申请收到的回文。麻烦解释下这句: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应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这是不是指我们公司需要再重新提交30955750、47036709、47043081、47061866、47061869、47061877、47066122这个7个商标的地址变更申请?因为之前这7件商标我们公司变更地址时操作错误,前两天已收到不予变更的回文,在收到不予变更的当天,我们公司又重新提交了这7件商标的变更地址申请,请查看下,后续我们公司是不是不需要操作了?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以上商标已于4月14日提交变更申请,无需再次提交,请补正回文说明已提交即可。
问答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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