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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
时间:2023-02-24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代理第41660033号、第41662238号、第41660062号、第41669269号、第41657777号IMO商标注册申请,遇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后被审查员以不是原件为由不予认定,发文协商,申请人及我们公司不服,与审查员沟通无果后,向商标局再次寄送说明及证据材料(顺丰快递SF1088094349883,2020年10月30日签收),恳请商标局尊重事实,保护诚实使用者合法权益。而上述5件申请至今无进展,烦请老师帮忙查看催办。另查,同日申请对方申请人已由广东艾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为艾檬国际有限公司,两公司就其IMOO商标共在37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提出了注册申请,明显超出实际经营需求,且之前未能提交有效商标使用证据,足以说明其对 IMOO商标并未进行相应实际使用,未产生需受商标法保护的实际利益。因此,再次恳请商标局依法审查我们公司提交的相关说明和使用证据,对比对方申请人使用情况,尊重客观实际情况,认可我方申请人已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确定我方为商标申请人,以切实维护诚实且真实使用商标的我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感谢!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您询问的商标等待协商实审中,以审查结果为准。 

问答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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