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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标准一致,增加异议选项
时间:2023-02-22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申商标工作者:      您好!      普通公民不懂《商标法》,但在这几次的商标注册活动中有发现以下两个问题,在此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海涵!      第一:申请人数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前面的没有通过后面的却又通过了。譬如上海鑫得利申请的第9类商标“XDL”和“鑫得利”。注册商标是一个严肃的事,要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可以A审核员不通过,B审核员却通过了。申请人是否涉嫌有意浪费有限的行踪资源?死缠烂打之后,最后成功了!这样商标的严肃性何在?权威何在?       第二:在网上申请商标异议过程中 ,在选择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希望增加一项《商标法》第五十条。当然,只要审核员认真对比,就不会有这条出现在选项中,可事实上就遇到了!上海鑫得利电子有限公司先对深圳市芯得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商标“芯得利XDL”进行无效宣告,经过诉讼,商标局无效宣告排版(但行政监督已经受理),可是在这个《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一年时间之内,上海鑫得利有两个商标“XDL”均通过了初审公告,这个两商标与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芯得力”属于近似商标,属于同一类产品:石英晶体。深圳市芯得力电子有限公司在网上进行商标异议申请,可是却没有《商标法》第五十条这个选项,不选就没法递交资料,不得不随便选一项,但又担心审核时不通过。电话询问也没有一个确切的回复。      以上两点,事实存在,敬请商标工作者过问一下,打扰了,见谅!夏安!                                                                                                       深圳市芯得力电子有限公司   赵忠  2021年5月15日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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