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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商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武汉樱花家电公司 举报信
时间:2023-02-22    访问量:0

问题:

湖北楚商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武汉樱花家电公司举报信举报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A座1705室。法定代表人:张启红,总经理。被举报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赵焕菲等一组审查人员,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举报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赵焕菲等一组审查人员活生生将我企业合法注册使用了快二十年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湖北省工商局及武汉市工商局认定的省市著名商标被多年多次给无效掉了,就连国家商标局多次裁定明确双方在使用和销售区域不相同及北京高院和北京中院多次裁定同意注册后,他们不断变换法律条款有法不依来无效了我企业合法注册的商标,我们企业作为湖北省楚商联合会副会长单位合法购买及注册使用正常长期持有的商标被对方反复骚扰,我们被迫应诉、反复应诉,正常经营无法开展,市场份额和员工大量流失,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所有商标前后很多年一直都是在评委这个赵焕菲手里,其他下面签字人有过几次改变,但是赵焕菲对我们企业前后判决的情况非常熟悉,她作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所做出的判决非常让人不服,第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904号生效判决将商标判决给了我们企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了商评字(2018)第0000160797号判决,将樱花冰箱合法判决给了我企业并应作为行政机关留底优先判决的案例,评委多次在判决书里明确商标该我企业所有,不适合采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十三条等,判决樱花冰箱商标合法注册有效。可是后来我企业的6424202号冰箱商标在赵焕菲手里时被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第(2018)京行终5581号将商标终审判决给我企业后,赵焕菲却有法不依和与评委前面判决不一致等情况推翻了前面评委和商标局多次异议裁定的判决,并且第(2018)京行终5581号的判决主要审理的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十三条,可是赵焕菲等一组审查人员既不按照前面法院判决及评委第商评字(2018)第0000160797号判决内容,反而变换法律条款继续无效了我们在白色家电内的省市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樱花商标前面在评委和法院的裁定为:商评字【2011】重审08014号裁定同意我们公司注册和享有专用权、(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133号、(2010)高行终字第1361号案件中核定使用在“冰柜、冰箱”商品上樱花商标准许注册。可是赵焕菲等一组审查人员就是不按照北京高院的判决不断变换法律条款活生生的再次做出裁定,将我企业的64242002商标给无效掉了。第二:特别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我企业最近收到评委无效我企业的商评字(2021)第0000098401第25219442号和商评字(2021)第0000098400第25203814号冰箱商标,赵焕菲等一组审查人员公然违背法院第(2016)京73行初4904号生效判决和北京高院第(2018)京行终5581号判决,以上判决主要审理的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合法有效樱花冰箱商标归武汉公司所有,但是赵焕菲明目张胆违背国家法律多少年的判决内容,而是直接用第三十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无效了我企业的商标。第三:(2017)京行终4444号将商标终审判决给了我们企业,她却有法不依变换法律条款继续无效了我们的省市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可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赵焕菲等一组审查人员多少年来和对方的关系如此之密切,在国家反腐如此利害的关键时刻还不收敛有法不依的行为值得深思和举报!第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赵焕菲等一组审查人员对举报人在所有答辩中都对樱花名称的说明和樱花品牌的经历做出了特别的答辩说明,樱花品牌最早在中国国内注册时间是1980年被温州市瑶溪酒厂及黑龙江华富药业、包头中药、黑龙江山市奶牛有限公司及株式会社樱花彩色笔厂在不同类别纷纷给予注册,还有樱花轮胎及樱花锁业等企业也都是不同类别内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樱花为一个植物名称,起源日本和武汉的武汉大学,樱花名称国内家喻户晓,并且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在多次异议行政裁定中一直明确了樱花名称来历的说明和家电与厨卫市场调研回复的说明,以及国内多品类驰名商标的说明,可是评委在审查之中一直没有引用商标局的裁定意见及我企业以上答辩的说明一字不提,反而夸大对对方品牌使用的情况说明来淡化我企业品牌使用和樱花品牌历史问题,最终以漏审我企业和商标局的裁定意见而夸大对方产品跨类别加以保护的权力,利用自主判断裁量权多次变换法律条款无效了我企业的商标,如果按照评委这种跨类别保护的权力那么最早注册樱花商标的樱花轮胎及樱花锁业、樱花五金企业也可以无条件的无效昆山樱花和武汉樱花吗?另最为奇怪的事情是苏州新苏商标事务所实际控制人所长唐建军,利用知识产权公司的能量长期在北京活动,唐建军在知识产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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