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21年5月19日收到商标局5168867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南京签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45463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698/1710期《商标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疑问如下:广联达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7126967号“图形”商标现有效和51688679号“图形”商标相同。如果商标局判定51688679号图形和41454631号“图形”商标近似。同理也应该引证7126967号“图形”商标驳回41454631号“图形”商标。为何商标局判定相互近似的商标,却用了不同的标准。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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