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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询问
时间:2021-05-19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条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请问,2020年新冠病毒的爆发是否属于“1.不可抗力”的内容,因许多活动都被停止,公司近一年都没有正常运作。请给予指导。感谢!李力天 电话:邮箱:lilitian@163.com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自疫情开始往后推三年可以,现在需按通知书要求,提交3年内使用证据。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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