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条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请问,2020年新冠病毒的爆发是否属于“1.不可抗力”的内容,因许多活动都被停止,公司近一年都没有正常运作。请给予指导。感谢!李力天 电话:邮箱:lilitian@163.com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自疫情开始往后推三年可以,现在需按通知书要求,提交3年内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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