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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加快第41477507号商标异议审查
时间:2021-06-25    访问量:0

问题:

该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20.3.27,,商标局收到我的异议材料日期为2020.4.26,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截止2021.6.28日则已超出法定期限,但至今商标局未做出裁定,且申请人没有进行过异议材料的补充并知道被异议人李贵林并未进行异议答辩,故特此请求加快该异议案件审查。

回答:

正在异议实审中,已经为您催办,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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