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60028号“宜选悦美斯”商标异议决定书存在实质错误
时间:2021-06-28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局,您好!我们的商标被以前共事的员工仿傍了,并引证第7类“悦美斯”商标(35452329),去异议对方申请的第41660028号“宜选悦美斯”商标,我们的异议申请理由书的商标近似对比部分,也都是这两件商标的对比,为什么决定书中,审查人员却把引证商标改成第11类“悦美斯”商标,并判定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进而予以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审查人员的这个审查行为忽视了我方的异议申请理由,导致实质权利受损,恳请商标局能够撤回该决定书(决定书号:(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2448号),并综合考虑我方的异议申请理由重新审查!感谢!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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