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于2017年12月7日注册申请的第21658175号第35类“绵州在线”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信件被撤销,而在该日之前,我们公司未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导致现在商标被撤销。请问这种情况能怎么补救?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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