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地方受理窗口不作为及限制律师个人注册商标违法的投诉信1、海口受理窗口不接收材料违法本人系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因开展律师执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申请商标注册,但是2021年9月15日商标局海口受理窗口却拒收材料、拒转交材料,也不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该受理窗口为商标局所设立,依法承担接收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法定义务,商标局内部如何审查属于商标局内部事宜,但是不能拒不接收材料,此乃严重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无论是由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还是未按期补正材料的,商标局均应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海口受理窗口如认为律师个人无法申请商标注册,应依法接收本人材料,转交商标局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本人如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局连程序性问题都无法保证,商标局作出的实质性审查又何来公信力呢?2、律师个人有权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以及《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之规定,律师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然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另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身份也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予以确认,该证为律师依法获准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并非表示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证》是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审批许可,因此《律师证》是符合商标局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第三条“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之规定中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至于《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这仅是对律师执业的规范性规定,不能以此否定律师属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是实实在在在提供法律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律师自身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形象,为的是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不仅不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反倒是符合《商标法》关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等立法目的。就上述程序、实体性问题,望商标局予以书面答复!另外就《商标法》第四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人保留向全国人大、国务院等部门继续反映的权利!投诉人:胡景临时间:2021.9.22
回答:
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只允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该条更加强调了只有真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立法本意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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