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申诉 我们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交“明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9日正式注册成功,商标的合法截止使用期限是2027年8月27日。我们公司一直以来在产品的销售上使用“明明”,同时我们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也一直使用“明明”商标。连云港日 月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日 月明”商标,两个商标只是相似,而且我们公司在对方申请之前已经合法使用3年的时间,对方申请撤销我们公司商标使用权的申请从根本上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利益。我们公司也是微小企业,对“明明”产品也未做过相关的广告宣传,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明明”用于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及产口外包装,并未损害到其它公司的利益。现我们公司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明明”是我们公司正式注册并合法拥有的商标,我们公司在合法的使用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 申请人:扬州明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21年9月22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您询问的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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