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十部分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规定 做出审查决定时,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除外、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从撤销公告之日、宣告无效复审期过后或者商标专用权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应适用第五十条,予以引证。本人发现第45487771号37类“海化能源”商标驳回复审于2021年8月10日实审裁文,2021年9月6日被初审公告了,但是第1471532号“海化”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至2021年11月6日才期满一年。根据上述法条及审理标准,2021年8月10日实审裁文时第1471532号“海化”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不满一年,第45487771号37类“海化能源”商标应予以驳回。商标局作为商标审查审理部门,应主动作为起到表率作用,特此请求商标局撤回2021年9月6日的初审公告,撤销2021年8月10日的实审裁文,重新作出驳回第45487771号37类“海化能源”商标注册申请的裁文。如此事不能改正落实,本人将继续反馈。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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