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深圳市千丰时装有限公司伙同深圳市金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伪造原注册人冉志明的身份证件和签名将原告冉志明持有的商标号“12421927”、“12421928”的英文商标“OPARIS”,“12421925”的中文商标“欧佰丽”非法转让到深圳市千丰时装有限公司名下;2、 原注册人冉志明至今仍保留完整的申请商标时的资料原件(申请资料含:《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科信代理公司的《收款收据》、《商标局查档核名资料》以及《商标注册证原件》;至今仍在合法使用商标号“12421927”、“12421928”的英文商标“OPARIS”和“12421925”的中文商标“欧佰丽”。3、我从未有收到过转让前的任何联系(所有互联网沟通工具),根本没有签署过转让协议,根据深圳千丰时装有限公司的答辩状提到是付费收购,我从未收到过转让的款项,更没有授权过其他人收款,4、2月6日公示系统中第1730期《商标转让/转移公告》,我完全不知情,邮寄的挂号信是我多年前居住的地址,说明受让方根本就是拿着我多年前申请注册商标时的地址,在操作转让商标的发生时间,根本没有我个人的最新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5、9月20日公示系统里第1760期《商标注册证遗失声明公告》,商标号“12421927”、“12421928”的英文商标“OPARIS”和“12421925”的中文商标“欧佰丽”的商标注册证原件仍在原注册人手上,根本没有遗失。这还是我在6月1日已经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的6、我已经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21)粤0307民初22143号,开庭时期2021年10月12日7、国家当下三令五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国家现在商标转让的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只需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不用审查资料的真伪吗。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以上商标均已转让完成,如涉嫌违法行为,可考虑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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