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随着元宇宙的火热发展,以后可能衍生出这样的问题:假设我开发了一款虚拟现实软件,软件中有一家耐克店,店里面有耐克标志的商品。那么如果我未取得耐克的同意,我是否对耐克的25类商标构成侵权?(耐克为举例,假设耐克仅有25类商标且非驰名商标)我的虚拟商品是否需要注册商标?目前的商标分类表中未能找到与虚拟商品相对应的类别,商标分类表是否需要新增群组?
回答:
无“虚拟服装”,请参考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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