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对与其自身从事的第45类代理服务所需要的商标无关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吗”?我们认为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如代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申请人对与其经营需要无关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是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不知这一理解是否正确,烦请指教,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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