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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答辩一定要持有人收到的原件吗?
时间:2021-11-09    访问量:0

问题: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13027186),挂号信收件人(仇学军)未收到原件,其答辩可以用代理公司收到的文件进行答辩吗?

回答:

不可以,需使用原件进行答辩,挂号信单号:XC6708623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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