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北京瑞驰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瑞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我们公司共注册两次“瑞盛达”商标,注册号为“53779050”“58508882”为何商标两次驳回引证商标不一样?以3503群组为例:第一次注册引证该商标与郝现省132227196112254611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7450539号“瑞盛达”商标近似。(见第1227/1239期《商标公告》)而第二次注册则又新引证了该商标与天水瑞成达企业询问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949745号“瑞成达”商标近似。(见第1615/1627期《商标公告》)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及《商标法》第30条,天水瑞成达企业询问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949745号“瑞成达”商标本不应该核准注册。请予以解答。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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