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您好: 我于2017年11月6日用阿拉善左旗天宇松浦净水营销服务中心申请“阿拉夏-32类”被驳回; 2021年8月919日用内蒙古阿拉夏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申请“阿拉夏-32类”被驳回。 我请问:1:为何2014年1月10日阿拉善巴音奈儿旅游有限公司申请“阿拉夏-39类”“阿拉夏-14类”可以注册成功? 2:为何2018年11月13日阿拉善盟红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阿拉夏-33类”可以注册成功? 3:我被驳回的理由:我标志中“阿拉”为阿拉伯文ALLAH的音译,是伊斯兰教信奉的唯一主宰的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我请问,39类、14类、33类以阿拉夏注册的商标就和商标局提出的 同伊斯兰这个不一样么?更何况33类都能注册成功,而且对方是在我第一次注册失败后发起的注册,我是参考对方33类注册成功后才发起的新的注册,而且这次注册失败,对我来说打击很大,不知商标局是否存在两把尺子标准?同样文字,不一样结果。另外补充一点:阿拉夏在咱们中国蒙古族蒙语里的意思是阿拉善的意思。请正确理解。请商标局给予答复。感谢。联系电话: .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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