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申请人:上海虾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年06月18日申请 京悦南门(注册号 38949271) 43类商标,申请通过,专用期限为: 2020年03月21日 至 2030年03月20日。 2021年08月04日,上海虾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更改了商标图样,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号为:58222006 2021年11月1日收到代理公司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北京京门老爆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商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在先的第51866641号“京韵南门”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上海甘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于2021年06月30日申请在先的第57344060号“京华南门”商标近似”。 首先,上海虾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申请的58222006商标,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更改使用样式重新备案,权利主体一致,符合商标法要求且新样式符合要求 合理合法合规,应予以审核通过。 而现在只能通过复审才能提交材料,需要支付复审费用,上海虾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这个费用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特向贵单位提出此申请,申请重新仔细审查!予以纠正! 给您带来麻烦,特表歉意!还望回复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