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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9755号商标的撤三年提供使用证据
时间:2021-11-23    访问量:0

问题:

第5529755号商标的权利人是个人。她在商标网上发现了商标局曾寄三年未用答辩通知,但她至今没有收到,这才发现系统里的地址是十几年以前的地址,如果现在立即办理地址变更,商标局会按照新的地址再发一遍答辩通知吗?

回答:

您询问的商标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已于11月27日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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