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异议成功的商标反复申请又反复初审,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
时间:2021-11-25 访问量:0
问题:
河南省恒美巢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42355197号第1类“ 美三颗树”、第42355215号第2类“ 美三颗树”、第42351689号第19类“美三颗树 ”商标明显是摹仿我们公司的“三棵树”商标,被我方异议都已经被不予注册,但是对方后续反复申请的“美三颗树”商标一次又一次地初审公告,我们只能一次又一次的提异议。有异议成功案例在先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在审查阶段就把这些恶意摹仿的商标给驳回?反而要我们权利人一次次地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去维权呢?请商标局完善审查机制,合理驳回那些已经被异议或者无效宣告又反复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要让这些恶意分子有空子可钻,反而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回答:
根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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