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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7289驳回通知书
时间:2021-12-01    访问量:0

问题:

第58437289号和第58424687号两件商标均为2021年8月12日向商标局提交的申请,商标相同,指定使用商品相同,商标申请人不同。以上两个商标的申请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同日申请的商标审查程序处理。但第58437289号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的驳回通知。鉴此,我们恳请商标局:1、 依法撤回第58437289号商标的驳回通知(发文编号:TMZC58437289BHTZ01);2、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审查第58437289号和第58424687号商标申请。感谢!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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