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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存在双重标准
时间:2021-12-16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崔守东商标工作者:我会是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省直文旅类社团组织,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建设山东文化强省的目标和省文旅厅的要求,努力开展工作,“和圣书院”是我会发起的以“和圣文化”为主题的公益文化品牌,已有实体,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注册41类“和圣书院”商标,注册号:57088262,2021年12月10日收到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跟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41类商标:圣和,注册号:11651112、天津圣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的41类商标:圣和,注册号:11809141判定近似,“和圣”是原始儒学先驱柳下惠的谥号,是具有特定传承意义的历史人物,诸如“清圣”、“至圣”、“亚圣”等谥号都是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站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相关指示,中华历史文化名人是中华民族的隗宝,应当加强对中华历史文化名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圣书院”跟“圣和”是有本质区别的,被判定为近似很难让人理解,先前曾专门给您写信邮寄到商标局对“和圣书院”商标进行了情况说明汇报。虽然“和圣书院”注册被驳回,但是通过查询得知,圣品书院和品圣书院却被予以注册,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北京圣品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41类商标:圣品书院,注册号:20353545,2019年9月27日初审公告,2019年12月28日注册公告;品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注册41类商标:品圣书院,注册号:37434077,2019年9月27日初审公告,2019年12月28日注册公告。如此近似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被驳回才对却被认可予以注册,非常不理解,这是否存在审核的双重标准,特向您反应,请您予以过问。山东和圣文化促进会2021年12月16日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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