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申请的号为:57343900号“华春园”33类商标,工作人员的驳回是毫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毫无根据。其次工作人员未实时效给予审理,拖延6个月之久。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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