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相应商标从业者,您好!我们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委托“合肥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第60027877号“青春派”商标(A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查询发现,在同一天,有他人申请了第60027574号 同名商标(B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在按照上述流程确定“申请人”之后,才进行实质审查!!! 但是今日(2022年1月14日)我们公司收到了第60027877号商标(A商标)的驳回通知书,该驳回通知书中直接且仅仅以同第12658322号“青春派”(C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我们公司的注册申请,但是并未提及同日申请的第60027574号“B商标”,亦未要求我们公司提供在先使用证据,因此,我们公司认为该驳回通知书及审查方式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商标局予以答复!
回答:
与审查员核实,您询问的商标引证在先稳定状态的商标,可以不走同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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