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国际注册第G1613687号商标是三维商标,在向中国领土延伸时,未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和43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的使用方式说明以及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请问,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申请时,向商标局国际处提交商标使用方式说明以及至少三面视图,并声明放弃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部分的专用权,能否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在申请材料仅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请见以下链接。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6761.html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是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申请人请求确认,在国际注册驳回复审申请过程中,商标局是否接受申请人提交三维商标使用方式说明以及至少三面视图商标图样,并接受申请人声明放弃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部分的专用权。感谢您的解答。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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