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18372038号商标分别于3月份,4月份收到两份撤三答辩通知书,3月份撤三答辩期限于5-28日过期,4月份撤三答辩期限于6月中旬到期,请问是否就4月份收到6月中旬到期的答辩进行答复并提供使用证据,就可以维持第18372038号商标的注册状态?另,主送答辩人的答辩通知皆未收到,烦请商标局提供一下对应的挂号信单号方便查询。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挂号信:XC66488518111、XB76853256211; 两件均需要提交回文,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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