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月28号曾经提了一个问题,情况如下:内 容: 我名下有一个商标(9478843),17年8月
时间:2023-11-28 访问量:0
问题:
我2月28号曾经提了一个问题,情况如下: 内 容: 我名下有一个商标(9478843),17年8月25日撤三发文商标继续有效,现在查记录又有人申请撤三,显示已经收文。问题一:我这种情况继续发文都没到2年,怎么就收文? 问题二:这种情况我还要继续提交撤三资料证明? 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您需要继续提交证明材料。 我对这个问题有异议:2017年撤三发文证明我可以继续使用商标,那么从2017年撤三发文当日开始计算到今天2019年3月7日,也没有满足3年的时间,怎么就还需要我再去提供证据呢?
回答:
从商标注册有效期算,不考虑中途的撤三情况。
问答日期: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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